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專區




   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,實施後身心障礙證



明之核發,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(ICF)認定,



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,如下:



一、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。



二、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。



三、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。



四、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。



五、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


六、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


七、神經、肌肉、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


八、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


    鑑定項目除了舊制由醫師鑑定之身體功能與結構(BS碼)為鑑定依據外,新增



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(DE碼)作為鑑定標準,社政主管機關依據醫療鑑定及需求



評估判定是否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。



 





一、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,院內流程分為兩階段鑑定



(醫師鑑定、功能鑑定)。



二、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國民身份證影本、一吋相片3張及印章,(如委託他人辦理



須加代代理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)至戶籍所在地公所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。



三、鑑定團隊:除了醫師鑑定之外,且須另一位「鑑定人員」(為職能/物理/語言



治療師/護理師)進行功能鑑定。



四、醫師鑑定部分需完成評估及相關檢查後,才能進行鑑定表之填寫事宜。



五、依科別需求預約第二階段功能鑑定時間,請務必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及方便連繫時



間。


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向您的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到宅鑑定: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



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、長期重度昏迷。

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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