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,實施後身心障礙證
明之核發,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(ICF)認定,
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,如下:
一、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。
二、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。
三、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。
四、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。
五、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六、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七、神經、肌肉、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八、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鑑定項目除了舊制由醫師鑑定之身體功能與結構(BS碼)為鑑定依據外,新增
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(DE碼)作為鑑定標準,社政主管機關依據醫療鑑定及需求
評估判定是否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。
一、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,院內流程分為兩階段鑑定
(醫師鑑定、功能鑑定)。
二、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國民身份證影本、一吋相片3張及印章,(如委託他人辦理
須加代代理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)至戶籍所在地公所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。
三、鑑定團隊:除了醫師鑑定之外,且須另一位「鑑定人員」(為職能/物理/語言
治療師/護理師)進行功能鑑定。
四、醫師鑑定部分需完成評估及相關檢查後,才能進行鑑定表之填寫事宜。
五、依科別需求預約第二階段功能鑑定時間,請務必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及方便連繫時
間。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向您的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到宅鑑定: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
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、長期重度昏迷。
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
衛福部網站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
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資源入口
ICF身心障礙鑑定進度查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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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鑑定諮詢窗口有提供台語服務,歡迎來電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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